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07 文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 2021-09-23
山南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机制,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藏财评审〔2021〕3号),《山南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市财政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项目概(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和评审结果复核、专项资金核查等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受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提供专业造价咨询服务,依法独立完成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山南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委托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具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第六条  委托方式:

(一)概(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业务的委托。

市财政局每两年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评审,并交叉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业务,对有特殊专业要求和时间要求的项目,可根据中介机构业绩及专业特长报市财政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其他项目的委托。

专项核查项目评审按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面向国内选择中介机构。

第七条 实行评审回避制。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其承担项目评审:

(一)中介机构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和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关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评审单位或者评审项目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经管理或者办理的业务涉及被评审项目的;

(四)可能影响评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山南市财政局依法与通过政府购买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购买合同。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及相关业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自治区及市本级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禁止中介机构将受托的评审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评审项目实行廉政承诺制和保密协议制。在评审项目开始前,中介机构向市财政局签订廉政承诺书和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必要的政策及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和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标准。

第十四条 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提高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的时效性。评审任务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无特殊原因不得逾期。

第十六条 评审时限是指中介机构从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资料开始至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评审报告的时间期限,评审时限在合同中约定。

项目概(预)算评审时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送审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送审金额200—1000万元(含)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送审金额1000 — 5000万元(含)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含)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如因中途需项目单位补充提供资料的,根据其提供资料的时间顺延。

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时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送审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送审金额200—1000万元(含)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送审金额1000—5000万元(含)的,3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含)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 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批量送审项目按单个项目所需时间累加。

第十七条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评审时间的,中介机构应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应由在职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与专业结构应当满足评审业务要求;评审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和特点,专业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的能力。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隨意更换,特殊原因确要更换的,应当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意,更换人员应当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同一评审项目更换评审人员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评审结论的准确性及评审报告质量。中介机构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实行评审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发现的重大事项和有关情况;按时将评审结论、评审报告提交审核,并按审核意见及时补充、修改、调整;积极配合复核、复审、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整理并保管好与评审相关的资料。需退还项目单位的,应按资料清单整理后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需作为评审底稿留存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保管。

第四章 中介机构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评审项目完成后,财政部门组织中介机构的考核。考核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考核按项目对评审组织管理、评审效率、评审质量、资料管理、评审纪律等方面进行打分。总分100分,考核分值内容详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项目用百分制打分,财政部门打分占60%权重,项目建设单位打分占30%权重,施工单位打分占10%权重。一个中介机构所承担的所有项目得分加权平均后即为该机构考核得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得分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继续留用或退出备选库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属实的,应当复核或组织重新考核。

第五章 评审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评审费用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建字(2009) 18号)规定收费标准和合同价计算,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提交评审费用拨付申请资料,市财政局按机关财务有关规定予以审批支付。

第三十一条 特殊项目,如专项核查项目复核等确需委托给专业人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非中介机构原因导致评审工作终止的,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付费:

(一)已下迖委托函,但中介机构未实质开展评审工作的,或已完成资料清理等前期工作,但未完成工程量价审核的,不支付评审费;

(二)中介机构已完成工程量价和财务审核,但未完成对账工作、未形成初步结论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10%支付评审费;

(三)中介机构已出具初步结论,但未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20%支付评审费;

(四)中介机构已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出具了评审报告初稿的,按该项目合同付费额的40%支付评审费。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评审工作的,扣减一定比例的评审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介机构退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取消与该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在评审工作中串通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审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廉洁评审规定或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转包、分包评审任务或借用资质承揽评审任务的;

(六)釆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

(七)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给财政部门、被评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八)拒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评审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

(九)拒绝接受财政部门指导和考核的;

(十)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将公司资质借给他人参与招投标的;

(十二)因违反职业操守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判罚、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其他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存在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相关项目评审费用,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财政评审工作;违反执业准则的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或者移送处理,性质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一年内累计2次被财政部门书面提示函告的;

(二)评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多次收取被评审单位送审资料;

(三)出现重大错项、漏项,出具不真实审核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起诉讼导致财政部门败诉的;

(四)评审报告的总价误差率超过5%的;

误差率=(复核报告的总价-已出具正式报告的总价)/已出具正式报告的总价100%

(五)不履行委托评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出现前述条款情形以外的其他非重大错误或工作失误,市财政局给予书面提示函告,视其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可暂停一年委托评审业务以示惩戒。

第三十七条 以往年度评审的项目在考核年度被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仍按上述罚则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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