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004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法规文件 | 发文日期: | 2021-09-23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南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评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西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本环节,是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坚持“先评审,再申请入库安排预算、批复决算、拨付资金等”工作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 项目概(预)算和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概(预)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 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三) 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及决(结)算;
(二) 拟纳入项目库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预算执行中拟追加预算的项目;
(三) 财政扶持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 对下转移支付的项目、需追加资金的项目;
(五) 需要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 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不予评审项目。
(一) 已确定立项,且按规定的支出标准支出的项目;
(二) 属于专业主管部门评审的项目;
(三) 前置审批不完备的项目;
(四) 2018年之后的政府部门贷款项目;
(五) 已评审且不涉及新增建设内容或支持标准调整的项目;
(六) 单纯设备购置或资产配置项目;
(七) 定额补助或以市场询价为主的项目;
(八) 事先难以确定服务标准或购买金额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九) 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 评估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填写是否全面,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二) 评估项目立项依据、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三) 评估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执行条件;
(四)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五) 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 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七) 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八)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九) 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十) 项目建成运行情况及效益情况;
(十一) 超概算批复资金项目重新审核批复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 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评审项目,财政业务部门审核决定列入评审范围,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汇总评审计划。未纳入评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评审。
(二) 确定受托评审中介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纳入评审计划的项目清单,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承办每个项目的中介机构。
(三) 出具评审意见。概(预)算、决(结)算评审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反馈业务科室。
(四) 批复意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下达评审报告批复。
(五) 资料归档。对评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鉴别,依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 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评审中介机构的培训及监督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三) 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对不符合基本建设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建议,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整改工作。
(四) 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评审资料档案存档和保管。
(五) 评审工作经费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保障,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及时报送评审项目,明确项目责任人。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材料。完整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 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三) 及时对评审结论及廉洁评审签署反馈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 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建议,研究提出整改事项,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其他需要配合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完整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及时报送评审项目至项目主管部门,明确项目责任人。
(二) 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核实取证及意见交换等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 对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于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及相应辅助资料,评审机构组织复核。逾期不签署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五)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评审工作无法开展,最终退审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工作完成量,支付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
(六) 其他需要配合事宜。
第十三条 评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 评审中介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应由专人负责,并签订保密协议。
(三) 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 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五) 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 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密、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中介机构的纪律要求。
(一) 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 对提供不实内容或虚假的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支付委托评审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评审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评审结果误差率超过5%、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不支付委托评审业务费用。
(四)不得向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评审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有其他影响独立出具评审结果情形的,财政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对其作出相关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与项目建设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根据委托部门授权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作出有关事项处理决定的依据及财政部门调整入库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按照投资审批权限实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三千万元以上(含)财政性投资项目须经市财政局评审,不得自行委托评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竣工决(结)算评审,市级财政组织的竣工决(结)算评审项目,审减及结余资金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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