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003 文号: 山财字〔2021〕144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21-09-23
山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山南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高效廉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山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政府采购范围

山南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法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进行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根据《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20〕205号)要求,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未达到50万元、工程类项目未达到80万元,采购人无需报批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完成后,做好采购资料档案管理工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需报经山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须报经山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若自治区财政厅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按新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涉密项目的,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涉及采购进口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8〕4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含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列入集中采购之内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人职责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采购意识,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预算安排,做好采购项目的统筹归类,严禁故意分拆、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一)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要积极拓宽政府采购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实施政府采购,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政府采购,不得擅自组织采购,不得自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未通过政府采购和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内控机制。健全的内部运行机制是实现采购活动程序化、规范化操作的重要前提。采购人要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牢固树立廉洁是政府采购生命线的根本理念,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审核、履约验收等工作。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三)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对拟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质量要求等。项目委托前,各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和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技术需求。采购需求的设置不能有指向性、倾向性,采购需求的设置要做到合规、完整、明确。此外,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资质,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

(四)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证。采购人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在上报预算时做到应编尽编,合理确定并明确采购项目的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对已有采购预算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对没有统一标准的,从实际出发,科学选取采购因素,从严控制支出标准。

(五)推动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通过入围方式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格认证、政府部门已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六)支持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人要在采购活动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政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规范履约验收。采购人要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规定,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要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将履约验收管理纳入采购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九)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21]30号)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对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需公开的采购信息,要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除外),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预算资金超过5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公告。采购人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藏财采办〔2020〕140号)规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对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栏”公开发布,要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十)加强档案管理。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档案保存管理工作,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和采购文件要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切实做到采购档案有底可查、有档可阅。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要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存档保存。

(十一)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凡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名录登记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采购活动。

(一)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控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相关规定,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工作流程控制、工作人员定期轮岗、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开标评标现场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按照采购文件编制、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履约监管、质疑受理等工作职能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及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各操作环节的职责与权限,做到各操作环节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出具主管单位意见后,要协助采购人自主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要及时补抽或经采购人主管单位同意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因发生专家名单泄密等突发情况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立即停止评审,妥善封存投标(响应)文件等资料,择期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分招标和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六种采购方式的流程和时间节点,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确保合法合规、有序的完成政府采购活动。

(四)协助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代理机构要协助采购人做好信息公告、履约验收、档案管理、政府采购答疑和质疑回复。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政府采购提供场所和服务并加强管理,政府采购活动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对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实行电子监察监控,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

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要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扶持创新产品研究和应用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审批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20〕205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理采购人填写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表》,对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资金来源、采购方式、有无投资评审报告、有无进口产品等进行审核,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审核采购人是否存在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等情况,若发现要及时制止,把好源头关,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三)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公平公正地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问题,不断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

(四)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及设备、资料室、专职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各证书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结果公布到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工作。

(五)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2021〕29号)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处理处罚、督促整改的步骤,对抽查项目的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的代理机构责令整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建设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自觉地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健全政府采购依法运行规则。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要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法律法规的权限内,从制度上、机制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依法运行。

(三)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政府采购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法制性和政策性很强,是一项实施环节较多、采购程序严谨规范的系统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要高度重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管理政策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规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高效地运行,促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和组织形式的通知》(山财字〔2018〕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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