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支持做好 2025 年全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5 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 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藏财农指〔2024〕53号)、《山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牧业资金的通知》(山农发〔2024〕110号)等规定,现将提前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及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共计29636万元(详见附件),请专款专用。收入列 2025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 农林水支出”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23〕11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 号)及《西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藏财农〔2024〕59 号)等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组织实施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
二、粮油生产保障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受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督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其中,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耕地地力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支出方向追踪,相关预算指标在接收、登录和下达等各个环节应单独列示。
二、请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落实好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实施,不得耽误施工季节。要最大程度统筹利用好项目实施的各类资源条件,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三、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好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特此通知。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及自治区财政化肥差价补贴和农药采购补贴分配总表;
2.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及自治区财政化肥差价补贴和农药采购补贴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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