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藏财农指〔2024〕24号)精神,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220万元(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54000024T000001546837,资金明细见附表),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并向我局编报决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出支持重点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对标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突出资金支持重点,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其中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强化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推动产业项目明显提质增效,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二、优化调整政策
根据《财政部等 10 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 号)和自治区主要领导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 14 家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使用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我区不再延续开展脱贫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请各县(区、市)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规范使用涉农资金,资金优先支持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防止各自为政、资金使用“撒胡椒面”等问题。同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成效,并做好政策解读及指导,确保工作平稳过渡。
三、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请各县(区、市)财政局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强化跟踪督促,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杜绝负面清单,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付项目款或拨入财政专户等方式违规抬高支出进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标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经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6 月 10 日前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
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标识:01 中央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自治区和市财政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请各县(区、市)按照直达资金相关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向行业部门下达该资金时,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1.2024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 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及审核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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