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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19 16:23:47 来源: 山南市财政局

各县(区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奖励资金的通知》(藏财农指〔2023〕10号)精神,经市乡村振兴局商市财政局后,现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奖励资金6000万元(明细见附表),请专款专用。收入科目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科目,并向我局编报决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先支持产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衔接资金要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提档升级。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比例。聚焦乡村产业促进乡村发展,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根据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今年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继续注重延长产业链条,完善实施管理水平,特别是对于帮扶产业项目,从项目的前期谋划、论证选择、报批决策、组织实施、跟踪监督、完工验收和后续管护、绩效评价形成整套的流程制度和明确的质量控制标准。

二、继续落实整合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全责匹配的原则,继续支持脱贫县根据《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西藏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细则》(藏财农2021〕44号)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行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到县区”管理。

三、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请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做好绩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由项目主管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经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6月28日前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一是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继续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同步直达资金系统及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有关指标,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请各县(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下达预算的完整流程;二是加快预算执行,落实项目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自治区六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农〔2023〕61号)《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藏财农〔2023〕62号)开展工作,并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避免出现“钱等项目”、“钱等文件”、“钱来了不知如何用”等情况。三是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安排使用资金,不得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付项目款或拨入财政专户等方式违规拉高支出进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特此通知。

附表:资金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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