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藏财农指〔2021〕41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县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4633万元。其中:扎囊县1000万元、贡嘎县364万元、措美县1000万元、隆子县1000万元、浪卡子县1269万元。年终县级财力科目列“1100231 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县级支出科目列“21305扶贫”,并向我局编报决算。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各县收到补助资金后,要第一时间下达到行业部门,聚集问题、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消除致贫返贫风险。
二、聚焦解决突出问题。各县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聚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做好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弱项有关工作,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农村供水保障不够稳定、季节性缺水、防止规模性返贫等突出问题,切实发挥好资金的补短板作用。对于利用衔接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供水等设施,各县要按照现有制度安排抓好后续管护,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三、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各县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将资金尽快落到具体项目,避免资金闲置。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督促加快工作节奏,抢抓施工季节,尽快发挥出财政资金效益。要坚持强化资监管,在向行业部门下达资金时,要在指标文件中注明资金层级、名称及具体规模,并同步导入原财政分配资金动态监控平台。要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衔接,项目进展、资金支出等情况要口径、数据统一,杜绝虚报、瞒报、乱报、错报,对于弄虚作假的,将呈报自治区严肃处理。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县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花钱必问效,无效不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切实落实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县并于10月31日前将绩效目标报市级行业部门,由市级行业部门报市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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